法規名稱: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20281745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社政

立法總說明

合作事業獎勵規則自二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最
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名稱並修正為合作社稽查
考核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考量實務上主管機關平時業依合作
社法輔導合作社,如有重大違法缺失,自應依合作社法罰則章予以查處,
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合作社稽查缺失之改善情形,應予追蹤輔導;重大缺失未改
善者,列為繼續稽查對象,持續督促改善。
〔立法理由〕
考量實務上主管機關於各合作社函報相關業務時,業依據合作社相關法規
提供相關輔導作為,如有重大違法缺失,自應依合作社法第八章罰則予以
查處,為統一主管機關輔導程序及作為,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