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事業獎勵規則自二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最 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名稱並修正為合作社稽查 考核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考量實務上主管機關平時業依合作 社法輔導合作社,如有重大違法缺失,自應依合作社法罰則章予以查處, 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合作社稽查缺失之改善情形,應予追蹤輔導;重大缺失未改 善者,列為繼續稽查對象,持續督促改善。
考量實務上主管機關於各合作社函報相關業務時,業依據合作社相關法規 提供相關輔導作為,如有重大違法缺失,自應依合作社法第八章罰則予以 查處,為統一主管機關輔導程序及作為,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