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監查之事項如下:
一、事務、會計、組織及管理。
二、法令之遵守情形。
三、章程及相關規定之遵守情形。
四、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會議決議
    案之執行情形。
五、社員名簿、檔案與帳冊之整理及保存情形。
六、業務計畫之執行及運營方法之檢討。
七、各項收入。
八、各項支出。
九、現金、存款與各項流動資產之出納及管理。
十、固定資產之取得、處分及保管。
十一、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十二、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前項第十二款決算之審核,應依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合作社法修正刪除第七十五條之一後,第二項所定合
作社帳目審查辦法已無法律授權依據,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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