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志工:
  (一)青學獎:頒給獎狀。
  (二)銅質獎: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
  (三)銀質獎:頒給銀質徽章及獎狀。
  (四)金質獎:頒給金質徽章及獎狀。
  (五)鑽質獎:頒給獎座及獎狀。
二、志願服務團隊、運用單位:頒給獎座及獎狀。
前項第一款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前項第二款獎項於得獎
後三年內,不得再推薦。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有關志工獎勵條件之規定移至修正
    條文第三條第一款予以規定。
二、依本部考績委員會之建議,以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與教育部教育專
    業獎章性質有別,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刪除「得頒給三等教
    育專業獎章及證書」文字,並配合修正
    獎項名稱為「鑽質獎」。
三、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之獎勵方式
    相同,爰將該二款整併修正為第一項第二款。
四、配合一百零四年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實際執行情形,志願服務團隊
    及運用單位得獎後三年內,不得再推薦,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二項增
    列不得再推薦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