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應依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
項目表(如附表二)辦理檢查,並將標準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標準檢查報告
書。
前項標準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檢附改善計畫書。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