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說明都市更新事 業機構評選資格、條件及民眾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並聽取民眾意見。 前項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應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 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一、本條新增。 二、主辦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 舉行說明會時,應說明之事項及通知之對象,並聽取民眾意見,作為 後續公開評選作業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