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
  行再利用;非屬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提
  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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