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檢舉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以強暴、脅迫、詐術或
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案件經查獲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般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
    (一)一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三萬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六萬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每增加一百公克依前目規定加新臺
          幣五千元。
    (五)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
          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十萬元。
    (六)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
          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
          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十萬元。
    (八)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
          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四十萬元。
    (九)二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二萬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三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
          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
          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六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
          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九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
          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五百萬元。
    (十一)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第三級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二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
          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
          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
          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六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
          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八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三百萬元。
    (十一)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第四級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一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
          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一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
          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
          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
          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三百五十公斤,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一)三百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二百萬元。
    (十二)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四百萬元。
五、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成品者,得以包(瓶)數
    計算。
    (一)一百包(瓶)以上未滿五百包(瓶):新臺幣一萬元
    (二)五百包(瓶)以上未滿一千包(瓶):新臺幣二萬元。
    (三)一千包(瓶)以上未滿五千包(瓶):每增加一千包(瓶)依
          前目規定加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五千包(瓶)以上未滿一萬包(瓶):新臺幣十元乘查獲毒品
          包(瓶)數乘百分之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五)一萬包(瓶)以上未滿五萬包(瓶):新臺幣十元乘查獲毒品
          包(瓶)數乘百分之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六)五萬包(瓶)以上未滿十萬包(瓶):新臺幣十元乘查獲毒品
          包(瓶)數乘百分之十,再加新臺幣五萬元。
    (七)十萬包(瓶)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
檢舉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查獲未滿十株者,
每株發給新臺幣五百元;十株以上未滿一百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六百元
;一百株以上未滿一千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七百元;一千株以上者,每
株發給新臺幣八百元,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二項因檢舉而緝獲之人數,每增加緝獲一名共同正犯、共犯或毒品來源
者,加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立法理由〕
一、鑒於近來混合式新興毒品多以毒品咖啡包之形式在市場上流通,且混
    合多種毒品導致致死率極高,此類毒品咖啡包內毒品含量甚低,然查
    獲之毒品咖啡包數量動輒上千上萬包,雖有現行之採驗方式,但無統
    一之採驗基準,倘每包均進行採驗,恐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及費用,
    以淨重方式計算,如須將內容物集中計算,仍耗時費力,且有風險。
    故為鼓勵檢舉與查緝前開新興毒品,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改以
    包(瓶)數為計算獎金基準並簡化計算方式,以期符合查緝實務運作
    所需及便捷獎金核算之方式,俾利加速審核及核發獎金之速度,並避
    免新興毒品在年輕族群之間擴散,其餘各款未修正。至若查獲毒品非
    以包(瓶)為少量包裝者,例如以桶、袋包裝,應回歸本辦法以純質
    淨重作為計算基準,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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