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宗教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邀請函。
  二、職務證明書。
  三、邀請單位立案或登記證明影本。
  四、活動行程表。
  五、旅行證申請書。
  六、保證書。
  七、邀請單位資料表
  委託在臺邀請單位代提申請時,應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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