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防護團教育訓練區分如下:
  一、基本訓練:防護團整編完成或新編人員,應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二、常年訓練:防護團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年度實施二次常年訓練,
      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三、其他訓練:防護團依編組班特性實施訓練,其時數依任務特性需要
      彈性實施。
  前項防護團教育訓練課程應與動員服勤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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