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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消防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即指派救護、救災人員趕赴事故地點,對 傷病患施以緊急救護,儘速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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