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3225號、交通部交運字第 11200347311號、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216722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9月24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0920076134號、交通部交路發字 第092B000074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14545號令會銜訂定發 布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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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50870849號、交通部交路字第0 950085041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5021282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全文15條,自9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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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308706081號、交通部交路字第 10300085691號、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3166233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1條、第15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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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1040872808號、交通部交路字 第10400319901號、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41668124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2條、第9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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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3683號、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00355891號、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900445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條、第9條至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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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1525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 1100130451號、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001515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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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3225號、交通部交運字第 11200347311號、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216722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由內
政部會銜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發布施行後,歷經五
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茲因造成重大財損
或受害當事人眾多之肇事逃逸案件,常引發社會大眾與民意代表關注及新
聞媒體大幅報導,為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俾利查處偵辦,
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增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所指之情形,以符實需。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
    物損壞之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
          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
          質洩漏等事故。
    (三)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秩序,引起公眾關注
          並須請求公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之肇事逃逸事故。
〔立法理由〕
一、茲因造成重大財損或受害當事人眾多之肇事逃逸案件,常引發社會大
    眾與民意代表關注及新聞媒體大幅報導,為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
    據或資訊,俾利查處偵辦,爰增訂第二款第三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所
    指之情形。有關財產損失重大部分,以汽車及機車在十五輛以上原則
    認定。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