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發給之聘僱許可,其有效期限自核發之日起為期一年,期滿如有 繼續聘僱之必要,得於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影本、續聘契約書 影本及納、免稅證明,向外交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