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委託經營科技工業機構直屬上一級機關。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國軍科技工業作業體系,採主管機關、核定機關、主辦機關、 科技工業機構等四層監管之分層負責原則,檢討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 委託經營範圍,僅係四層監管權責之一,於情形單純時,固得經核准 由該機構身兼主辦機關,惟將造成角色重疊,致不符分層監管原則, 為免滋生疑義,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