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委託經營科技工業機構直屬上一級機關。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國軍科技工業作業體系,採主管機關、核定機關、主辦機關、
    科技工業機構等四層監管之分層負責原則,檢討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
    委託經營範圍,僅係四層監管權責之一,於情形單純時,固得經核准
    由該機構身兼主辦機關,惟將造成角色重疊,致不符分層監管原則,
    為免滋生疑義,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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