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經核定無償提供使用之公有財產,應於中科院設立後一定期間內,依公有
財產相關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完成產籍註銷、移轉登記、管
理人或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等作業。
前項所稱一定期間,在不動產為一個月;在動產為期三個月;在權利為國
內外權利專責機構規定時間,但須於三個月內完成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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