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為貫徹作戰命令,維護戰場紀律,達成作戰目的,國防部得視情況之需
  要,臨時派遣戰地監察組,視導戰區三軍聯合作戰諸般工作效能。
  戰時各級單位得依左列規定任務編組「戰場督戰隊」或「軍紀糾察隊」
  ,其業務悉由政三主管。
  一、左列單位編組「戰場督戰隊」:
  (一)陸軍師級(獨立作戰之旅、團)以上單位。
  (二)海軍艦隊(任務支隊)以上艦艇部隊;海軍陸戰隊師級(獨立作
        戰之團)以上單位。
  (三)空軍作戰聯隊(獨立作戰之作戰大隊)以上單位及防砲司令部等
        單位。
  (四)地區警備司令部(依需要編組及警備總隊以上單位)。
  (五)聯勤總部及憲兵司令部(依需要編組)。
  (六)三軍聯合作戰單位。
  二、左列單位編組「軍紀糾察隊」:
  (一)陸、海、空軍地面部隊旅、團、營及獨立作戰之連隊。
  (二)聯勤、警備、憲兵等分遣或獨立作戰或服行戰鬥支援任務之單位
        。
  前項各款戰時監察組織之編訓運用計畫,必須於經常戰備時期完成;國
  防部戰地監察組,由國防部規劃,其餘由各總部、憲兵司令部及有關單
  位分別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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