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民選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民選鄉鎮長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
  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懲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四、因案撤職者。
  五、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
  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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