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民選鄉鎮長給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民選鄉鎮長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妺,但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自謀生
      活,經醫師證明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但以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又無
      人扶養,經鄉鎮公所證明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
  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民選鄉鎮長生前立有遺囑指定受領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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