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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具有後備軍人或役男身分之回國學人,如邀請單位須繼續邀請時,應將 繼續講學或研究時間依第四條區分函內政部、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 臺灣軍管區、及省、市政府准照第五條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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