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校軍費生員額有缺額(男、女生及系組分計)時,自費學士、副學士
  學生於修滿一學年後,得申請轉為軍費生,並由各校層報國防部核定。
  前項申請於上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二月一日;下學期提出者
  ,其核定生效日期為八月一日。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申請轉為軍費生之甄選條件、程序,由各校訂定
  ,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後,不得申請轉回自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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