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委託公民營機構保養修護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計畫之訂定如左:
  一、保修計畫訂定:
  (一)各執行機關訂定之「國軍裝備近(一至二年)中(三至五年)程
        委商保修計畫」,應報部核定,每年並呈報修訂計畫。(表格如
        附件一)
  (二)各執行單位依「國軍裝備近中程委商保修計畫」,訂定工作計畫
        ,並按「國軍計畫預算制度」作業時程,於目標年度前,呈報權
        責單位核定,納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所需預算由各執行機關「
        作業維持費」相關軍費科目項下編列支應。
  (三)各執行單位戰備急需或臨時保修之裝備(含總成及次總成),未
        能及時納入委商保修年度工作計畫項目者,應專案呈報權責單位
        核定辦理。
  二、各執行機關及單位,自委商保修需求檢討迄計畫核定止,其工作重
      點為:
  (一)修護、製造、技術與能量之檢討。
  (二)商情蒐集與運用。
  (三)施工程序及相關技術手冊說明書之提供。
  (四)訂定委商保修計畫書,保修金額超過「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
        所規定之限額者,呈報國防部核定:
      1.委商保修理由。
      2.委商保修計畫清單(含範圍、品管標準、驗收方式、時程及罰則
        等規定)。
      3.請求事項。
      4.保修機構資格要求。
      5.驗收方法。
      6.預算需求(含價格分析暨自供材料單)。
      7.辦理方式(指商或規格維修)建議。
      8.保修合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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