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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前條規定人員申購免稅洋菸、洋酒,應持同身份證明文件,填具申購單 ,向公賣局指定之分局請購。每人每月以洋酒十瓶、洋菸四十包為限, 各館館長加一倍供應。 前項申購單格式由公賣局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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