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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離退人員於本公司尚未完成移轉民營前不得再任職於本公司;其再任有 給公職時,不再適用加發薪給及權益損失補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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