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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生產事業購置國產產業機械防治污染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械、設備,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 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 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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