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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辦法所定購置,包括分期付款及融資租賃。 前項融資租賃,其承租人為二人以上者,以各承租人所取得之使用權或 所有權與其所支付之價款比例相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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