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之真實姓名或名稱
,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其屬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真實
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帳簿中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放地點。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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