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董事會應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股東會應就各議題之進行酌 予合理之討論時間,並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董事親 自出席,如已選任獨立董事之保險業,必須含至少一席獨立董事;如仍保 有選任監察人之保險業,則須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如有成立各類功 能性委員會之保險業,其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也須至少一人代表出席, 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