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之員額編制,除第七條情形外,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
    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配置,專任。
    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人以下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逾一百
    五十人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四、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配置。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特約、兼任或專
          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逾三百人者,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六、廚工: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
          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
          式為之。
    (二)私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二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
          ,每一百二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一百二十人以一百二十人計;
          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七、職員: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
          人至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
          者,置專任三人;逾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
          三百六十人以下者,得再增置專任一人;逾三百六十人者,得
          再增置專任二人。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八、人事、主(會)計:
    (一)公立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配置。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並由職員兼任。
前項各款人數,包括各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現行第三項係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七日修正增列公立幼兒園人事、主(會)計人員之配置,併同
    增訂施行日期之規定,復考量實務現場有關幼兒園人事、主(會)計
    人員之配置,已運作穩定,現已無需於條文中另定施行日期之必要,
    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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