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
者,得派員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本部相關單位應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
列席。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因本部相關單位人員非特諮會委員,爰修正第三項為列席。
三、配合本法第五條第三項修正,增列第四項「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
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主動揭露相關資訊,確保特諮會
運作及組成公開透明,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