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本法第十二條之教師輔導遷調,應優先輔導至校內其他
單位從事符合教師專長之教學工作;無適當教學工作者,得輔導至其他校
內外單位工作。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於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
    減班、停辦、解散時,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
    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實務上專科以上學校系、所、科、組、課程
    調整或學校減班,對仍有意願繼續任教之教師,由學校辦理教師校內
    遷調,或透過主管機關建立之求才(職)系統提供校外職缺訊息,供
    教師遷調機會;如為學校停辦或解散,已無校內職缺可遷調,惟仍可
    透過主管機關建立之求才(職)系統提供教師校外職缺訊息,循教師
    甄選程序進行遷調,爰明定輔導遷調之規定,以利學校實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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