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分散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之風險,其投資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 債、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可投資 額度上限之百分之十,亦不得逾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十。 私立學校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前所投資之股票,已 逾前項規定者,得繼續持有,並不得再增加投資。 前條所定其他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學校法人主管機關 為核准時,應一併核准其投資額度上限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