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各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不得逾前一學年度核定數。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並經本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達九成以上,且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
    辦理教育實驗或其學生人數未滿五千人者,其招生名額並以專科班或
    學士班為限。
二、經依大學評鑑辦法或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規定評鑑完善
    ,績效卓著。
三、新設未滿五年之學校。
前項第一款全校新生註冊率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學年度全校一年級新生
註冊人數,除以核定招生名額總量。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之學校,其增加之招生名額總量,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三,並得依附表六規定,於招生名額總量內,調
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經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本部得不核定其碩士班、碩士在職
專班及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
〔立法理由〕
一、刪除第三項後段「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甄選入學或甄試名額比率
    ,得超過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五十」規定;其餘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後段明定,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評鑑完善之學校,得於
    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甄選入學或甄試名額比率,得超過招生名額
    總量百分之五十,允以招生彈性。其博士班及碩士班甄試名額比率原
    係參酌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訂定之「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
    業要點」第四點核定招生所定之基準,惟參照現行各大學學士班、碩
    士班及博士班甄選入學或甄試名額比率,與考試入學管道或考試入學
    名額比率相較,皆已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近年並未有大專校院依該條
    文提出彈性放寬之申請,爰刪除第三項後段「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
    班甄選入學或甄試名額比率,得超過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五十」等文
    字,以隨時代甄選制度變遷適時調整,符合招生公平、公正、公開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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