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經公開甄選二次以上,未足額錄取具前條第一項 相關專業資格證書者,該年度得經公開甄選聘用具各該相關專業資格證書 應考資格者擔任之。 前項人員經年度績效考核為乙等以上者,得留原薪點續聘一年;其續聘期 滿次年度,應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依前二項規定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經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或由學校主管 機關統籌,於同一學校主管機關及所轄公立學校內調動時,得不受前條第 一項公開甄選程序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