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經公開甄選二次以上,未足額錄取具前條第一項
相關專業資格證書者,該年度得經公開甄選聘用具各該相關專業資格證書
應考資格者擔任之。
前項人員經年度績效考核為乙等以上者,得留原薪點續聘一年;其續聘期
滿次年度,應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依前二項規定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經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或由學校主管
機關統籌,於同一學校主管機關及所轄公立學校內調動時,得不受前條第
一項公開甄選程序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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