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
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
依前項規定確認為轉銜學生者,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就
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
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
。
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二、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
三、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
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及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等相關作
業規定,由教育部另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查詢是否為轉銜學生之時間。
二、第二項規定現就讀學校確認轉銜學生後,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
    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並明定原就讀學校辦理輔導資料轉銜之時限
    ,且應以密件函送資料。
三、輔導資料內容,視學生輔導需求及學校所提供之輔導服務而有差異,
    因可能包括個人資料及隱私,故該等資料於轉銜時,應尊重當事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之意願,爰於第三項明定原就讀學校依第二項規定將轉
    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進行轉銜時,應取得學生本人或其他法定代理
    人之同意;並考量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等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得不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例外情
    形,於第三項但書明定「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基於保護學
    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以及「依其他法規規定」等未經同意
    即可逕行轉銜輔導資料之例外情形。
四、第四項授權教育部另定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及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
    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之操作性或細節性作業規定(例如通報系統如何操
    作、帳密查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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