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學校為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校級及院、系、所、學位學程
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並作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產學合作推
動單位。
前項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應包括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合作機構
代表、學生代表、校外法律學者專家;其任務如下:
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三、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一項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之組成由各校定
之;其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學校進行前項第二款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應就實務學習內容專業性、
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建立評估機制,並派員至實習機構現場
評估後,作成紀錄。
〔立法理由〕
一、為維護實習學生權益,增訂第四項明定學校院、系、所、學位學程或
    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進行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時,應建立合作
    機構評估機制,以實務學習所需專業性、學生實習權益之維護及實習
    場所安全性為評估重點。學校應派員實地至合作機構評估前述重點項
    目,並作成評估紀錄。評估項目得包括實習內容與系科專業符合度、
    實習內容與系科培育代表性職能符合度、實習時間合宜性、實習環境
    與安全性、實習內容規劃妥適性、實習條件合理性等。另針對合作機
    構場所安全性評估時,學校得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公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範例定之,例如: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維護與檢查、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教育訓練、健康指
    導與管理措施、急救及搶救、防護設施之準備、維持及使用及事故通
    報與報告等,並應確保學生未從事涉及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實習內容。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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