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
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
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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