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
前項合併,分為下列二種: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
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國立大學,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
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部。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將「高職」修
正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爰配合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
定。
二、為推動國立大學合併,第二項「僅一校存續」及「各校均消滅」等負
面文字,易造成校內師生及校友對學校合併之疑慮,致增加合併阻礙
。為免校內師生及校友誤解或混淆,推動學校合併並非使任一學校消
滅,而係有效協助學校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整體競爭力為目標,爰修
正第二項規定,期增加校內師生及校友對推動學校合併之支持與認同
,以提升高等教育資源整合效益及整體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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