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 1080148075B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現行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
二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一百零二年七
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將「高職」修正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校」,並為推動國立大學合併,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僅一校存續」及「
各校均消滅」等負面文字,易造成校內師生及校友對學校合併之疑慮,致
增加合併阻礙。為免校內師生及校友誤解或混淆,推動學校合併並非使任
一學校消滅,而係有效協助學校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整體競爭力為目標,
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期增加校內師生及校友對推動學校合併之支持與認
同,以提升高等教育資源整合效益及整體競爭力。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
前項合併,分為下列二種: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
    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國立大學,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
    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部。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將「高職」修
    正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爰配合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
    定。
二、為推動國立大學合併,第二項「僅一校存續」及「各校均消滅」等負
    面文字,易造成校內師生及校友對學校合併之疑慮,致增加合併阻礙
    。為免校內師生及校友誤解或混淆,推動學校合併並非使任一學校消
    滅,而係有效協助學校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整體競爭力為目標,爰修
    正第二項規定,期增加校內師生及校友對推動學校合併之支持與認同
    ,以提升高等教育資源整合效益及整體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