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教保專業課程授課師資應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並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專任:
    (一)具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相關之碩士以上學位。
    (二)最近七年內具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相關之研究成
          果,並具碩士以上學位。
    (三)具教保專業課程科目五學期以上授課經驗,且具碩士以上學位
          。
    (四)具課程及教學、心理輔導或諮商碩士以上學位,且學位論文為
          二歲至六歲幼兒相關研究或副修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
          發展。
    (五)領有專科醫師證書且具碩士以上學位或具護理、衛生教育、公
          共衛生及相關學系碩士以上學位。
    (六)具特殊教育、早期療育或融合教育碩士以上學位。
二、兼任:
    兼任教師符合前款專任教師之規定,或最近十年內具二歲至六歲幼兒
    園(包括幼稚園及托兒所)現場五年以上園長、教師或教保員實務經
    驗,且具碩士以上學位。
〔立法理由〕
一、依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教保專業課程已無一致之科目名稱,僅以參
    考科目供各校參考,爰參照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三條規定,
    於序文增列授課師資應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規定。
二、第一款之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目及第三目未修正。
    (三)參考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系科申請培育幼兒園教保員審認注意事項
        第四點第三款第四目規定,考量不同科目之授課教師需具有不同
        科目之專長,又現行實務上,師資條件除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者
        外,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系科申請培育幼兒園教保員審認注意事項
        第四點第三款第四目規定之師資條件亦為本部所認可,爰增列第
        四目至第六目師資條件。其中第五目所稱相關學系,例如醫學、
        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等,併予敘明。
三、第二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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