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時,應提出包括師資、課程、空間、設備及經費
等項目之具體設班計畫,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准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前,應就學校提出之設
班計畫,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設立當學年度藝術才能班
之班級數,應分別以其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
數為限。但經專業評估因教育資源分配及教育階段銜接必要,得在該直轄
市、縣(市)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總班級數百分
之三範圍內,增設班級數。
依前項但書規定增設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本部主管學校,應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七
月三十一日前,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供設班計畫及實地訪視結果
,報本部核定,始得辦理。
自一百十學年度起六學年內,逐年調降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在高級
中等學校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不得超過二十六人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第五項由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
二、藝術才能班有增班之必要時,其增班(含自然增班)後總班級數不得
    超過總量控管之班級數,計算方式係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各教育階
    段分別計算;以直轄市、縣(市)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三
    年級至六年級)、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分子)分別占直轄
    市、縣(市)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六年級)總班級數、國民中學總班
    級數(分母)之比值為準,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合先敘明。
三、新增第四項:
    (一)為因應少子女化,各教育階段減少總班級數影響,爰於一百零
          六年修正藝術才能班增班比率,將上限由百分之一點五提高為
          百分之三。
    (二)增班比率修正後,查各直轄市、縣(市)一百零七學年度至一
          百十學年度增班情形,仍有部分縣市未依規定持續增設藝術才
          能班,其中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一百十學年度較一百零六學年
          度增加六十二班,超量增班之縣市未能審慎評估核准設班事宜
          ,亦未積極輔導新設班之學校依限改善、相對提高專款予以協
          助及督導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等。
    (三)為使藝術才能班符應其設班目的,加強督導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應落實第三項規定,避免違規超量增班,爰參考高級中等
          學校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核定作業要點第四點,學校申請科、
          學程之招生班級數,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部國教署)核辦之規定
          ,並考量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班級數之時程,增訂依前
          項但書規定增設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者,
          應依限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供設班計畫及實地訪視結
          果,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增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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