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
請表及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前項學生未檢附證明文件者,由就讀學校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
驗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
學生對前項查驗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第一項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國立學校由
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
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
部請撥補助經費。
依本辦法減免學雜費所需經費,國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
,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一、為簡化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繳驗證明文件
之作業,基於簡政便民原則,不再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之學生,必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始得向學校提出
申請。未檢附證明文件之學生,得由學校逕向核發文件之中央主管機
關(現為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進行查驗,爰修正第二
項規定。
二、為依實際作業程序,並落實授予學校審核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身分資
格之權責,爰修正第四項規定。
三、其餘各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