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 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措施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配合本辦法修正名稱及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刪除身心障礙學生之簡稱,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