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9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高級中學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方式如下:
  一、分發區域
    (一)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全國分為十七個登記分發區。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做適切調整,並提前公告。
    (三)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
          (參加二次學力測驗之學生,可擇較優一次成績參加登記分發
          ;惟以第二次報名時所選擇的登記分發區為分發依據)。
  二、實施範圍
      各地區公立高級中學應聯合辦理登記分發,私立高級中學得申請參
      加。
  三、實施對象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二)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已取得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
          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四、組織分工
      各地區高級中學應與職業學校聯合成立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辦理分
      發入學等相關事宜。
  五、實施方式
    (一)採登記分發之方式辦理,符合登記條件者皆可參加。
    (二)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各高級中學提
          供分發之名額應高於當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
          分之五十。
  六、實施時間
    (一)自九十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開始實施。
    (二)每年六月下旬至七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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