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9年8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包含登記分發入學、申請入學、甄選入學
  等方式。

  高級中學辦理各項招生入學應成立招生委員會或各區聯合招生委員會,
  議定各該校招生計畫,明訂招生方式及錄取名額等相關事項,報請○○
  核定後實施。

  各校招生委員會依學校特色議定各項招生方式、錄取名額,其中登記分
  發入學名額應高於當年度核定高一新生名額百分之五十。

  各校或各區招生委員會,應於第一學期結束前陳報招生計畫或簡章,經
  ○○核備後辦理。

  各高級中學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方式如下:
  一、分發區域
    (一)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全國分為十七個登記分發區。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做適切調整,並提前公告。
    (三)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
          (參加二次學力測驗之學生,可擇較優一次成績參加登記分發
          ;惟以第二次報名時所選擇的登記分發區為分發依據)。
  二、實施範圍
      各地區公立高級中學應聯合辦理登記分發,私立高級中學得申請參
      加。
  三、實施對象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二)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已取得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
          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四、組織分工
      各地區高級中學應與職業學校聯合成立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辦理分
      發入學等相關事宜。
  五、實施方式
    (一)採登記分發之方式辦理,符合登記條件者皆可參加。
    (二)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各高級中學提
          供分發之名額應高於當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
          分之五十。
  六、實施時間
    (一)自九十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開始實施。
    (二)每年六月下旬至七月上旬。

  各高級中學辦理甄選入學方式如下:
  一、甄選區域
    (一)甄選入學之區域,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全國分為十七
          個招生區。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並提前公布。
  二、實施範圍
      各地區高級中學得依規定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參加。
  三、實施對象
    (一)各地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之學生。
    (二)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
          及升學辦法」之規定者。
    (三)數理、音樂、美術、舞蹈等資賦優異學生甄試,限國民中學應
          屆畢業生。
  四、組織分工
    (一)各地區高級中學得成立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聯合甄選招生等
          事宜。
    (二)各高級中學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規劃等事宜,並將招
          生名額、甄選條件、標準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
          於招生簡章,並上網提早公告。
    (三)國民中學學生依各高級中學所定條件,主動向所就讀國民中學
          提出申請,由國民中學彙整後完成報名。
  五、實施方式
    (一)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參考依據,不採
          計在校一般學科成績。
    (二)各高級中學得參採學生在校藝能表現、綜合表現、特殊事蹟…
          …等。
    (三)各高級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實施實驗、口試、小論文……等,不
          得再加考任何學科測驗。
    (四)每一學生限向國中三年級學籍所在之招生區單一學校報名參加
          ,不可跨區報名。
    (五)數理、音樂、舞蹈、美術等資賦優異學生聯合甄試,九十年仍
          繼續辦理。
  六、實施時間
    (一)每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下旬。
    (二)放榜時間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二十日。

  高級中學辦理申請入學方式如下:
  一、申請區域
    (一)申請入學之區域,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全國分為十七
          個招生區。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並提前公布。
  二、實施範圍
      各高級中學得依規定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辦理。
  三、實施對象
    (一)各地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二)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
          及升學辦法」之規定者。
  四、組織分工
    (一)各高級中學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規劃等事宜。
    (二)各高級中學應將招生名額、申請條件等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上網提早公告。
  五、實施方式
    (一)國民中學學生依各高級中學所訂條件,主動向所欲就讀的高級
          中學提出申請,各國民中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參考「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在校成績(限直升
          入學及自學方案)及參採特殊才能、優良品德、綜合表現等方
          面之具體表現。
    (三)各高級中學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不再另外辦理甄選。
    (四)每一學生限向國中三年級學籍所在之招生區單一學校提出申請
          ,不可跨區申請。
  六、實施時間
    (一)每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下旬。
    (二)放榜時間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二十日。
  七、其他事項:
    (一)參加台北市辦理之「自願就學輔導方案」之學生,其分發方式
          ,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自行訂定之。
    (二)直升入學以本校學生為參加對象。

  國民中學學生是否擇一參加各高級中學辦理之「甄選入學」與「申請入
  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高級中學辦理報名及入學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載明於招生簡章。

  高級中學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招生,其招生不足之缺額,應納入登
  記分發入學方式招足,最後不足缺額得繼續辦理招生。

  報名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方式獲錄取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
  錄取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得參加登記分發入學。

  高級中學辦理各項入學作業得酌收報名費,報名費應報請○○核定後載
  明於招生簡章,並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高級中學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參與辦理各項招生工作,並
  於年度招生工作結束後,辦理作業檢討。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