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軍訓教官介派任職滿一年,且最近一年考績績等評列甲等以上者,得申請
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
之研習等活動;其方式如下:
一、全時進修:經本部薦送國防部核准於一定期間內,以帶職帶薪方式赴
    國內、外大學校院及軍事校院從事與職務有關之進修。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本部及直轄市政府核准於一定期間內,在不影
    響公務推展及進行,並符合任職學校進修員額規定之情形下,參加國
    內學士以上學位進修,每星期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三、公餘時間進修:利用非職務期間之假日、夜間及寒、暑假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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