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實驗者,其課程得不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
定之限制。但課程之排定,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生畢(修)業之條
件。
學校辦理實驗,其學生學習評量,除就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實驗,經
擬訂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納入實驗計畫者外,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
量辦法規定辦理。
學校辦理科學班者,應與合作大學共同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課程、師資、設備、經費項目及金額。
二、成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科學班學生入班資格及學科資格考試通過基準。
    (二)審議合作大學開設課程。
    (三)輔導學生進行個別科學研究。
    (四)其他科學班運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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