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1396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現行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
一月八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現行本辦法
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須
於每學年度進行自我評估,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為因應實務需求,並
酌修學校辦理科學班應符合條件中,學生代表我國參加之國際競賽名稱,
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範於每年提出下學年度實驗計畫申請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
    第四條)
二、修正學校辦理科學班應符合條件中,學生代表我國參加之國際競賽名
    稱。(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考量自我評估表係屬訪視評估小組到校訪視前學校應準備之前置作業
    ,其完整度與期中實驗報告及成果報告書有別,故刪除學校辦理實驗
    教育者,於每學年完成自我評估後,須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條)
四、修正各該主管機關就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得視其財政狀況給予補助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之實驗計畫,
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驗計畫變更時,亦同。但學校辦理科學班
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對象。
四、期間。
五、實驗事項及範圍。
六、方法。
七、經費需求。
八、預期成效。
九、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十、終止實驗後之處理措施。
科學班實驗計畫,除應視性質載明前項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與合作大學共同規劃之課程、師資、設備、經費項目及金額。
二、與合作大學成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審理科
    學班學生入班資格及就讀期間入合作大學修課、學科資格考試、個別
    科學研究相關事宜。
三、追蹤學生學習成效檢核方式之學生資料檔案,及學生輔導計畫。
〔立法理由〕
一、為使第一項所定提出下學年度實驗計畫之適用對象更加明確,爰將現
    行條文規定之「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學年度實驗計
    畫」修正為「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學年度入學新生
    適用之實驗計畫」,俾知悉各年度實驗計畫之適用對象,為各學年度
    入學新生。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全國科學班學生總數,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之;未達上限時,中央主管機
關得視實際需要,就科學班之開放申請、期限、班級數、每班學生數及其
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學校辦理科學班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獲優等(或一等)。
二、首次辦理前三年內,有學生代表我國參加下列國際競賽,並獲獎項: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亞洲物
          理奧林匹亞競賽。
    (二)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選派參加之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Inte
          rnation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air, ISEF)。
三、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四、合作大學同意共同辦理學生入學甄選、課程規劃、實驗探究及指導學
    生完成個別科學研究之文件。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條立法時,「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ISEF)係由英特爾獨家贊助
    辦理,因此將其冠名為「美國英特爾國際科技展覽會」(INTEL ISEF
    )。考量冠名贊助商可能異動,為避免因贊助商不同而須頻繁修正條
    文內容,並審酌其他經教育部認定之國際科學展覽較具觀摩及交流性
    質,與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之強度不同,爰參考「參加國際數理學科
    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二條定
    義之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二款「美國英特爾國際科技展覽會」
    修正為「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選派參加之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In
    ternation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air, ISEF)」,並將現行
    條文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國際競賽分別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二款
    第一目及第二目。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
辦理實驗之成效。
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
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學校辦理實驗教育已發展多年且已趨成熟,各該主管機關之監督
    機制應逐年下降,且主管機關於組成訪視評估小組定期到校辦理訪視
    評估時,亦將併同檢視學校所提供之自我評估表,以了解學校辦理實
    驗教育之成效;爰自我評估表係屬訪視評估小組到校訪視前學校應準
    備之前置作業,其完整度與第七條規定之期中實驗報告及成果報告書
    ,應有所區別,爰刪除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並報各該主管
    機關備查」之文字。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其財政狀況,對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給予經費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對促進高級中等教育著有成效之實驗計畫,給予專案獎
勵。
學校得依經核准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實驗計畫工作人員。
學校辦理實驗經評定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
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立法理由〕
一、經檢視現行條文所提之「國家財政狀況」,適用對象僅有中央主管機
    關。然本辦法所指之各該主管機關,尚包括地方政府,為求文字語意
    表達之精準性,爰就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