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之任務為評議下列事項: 一、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二、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 三、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四、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五、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評議其後續懲處事 件。 七、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評議」學生獎懲事件之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