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會之任務為評議下列事項:
一、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二、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
三、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四、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五、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評議其後續懲處事
    件。
七、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評議」學生獎懲事件之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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