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接獲檢舉,應確認是否為調查學校。非調查學校接獲檢舉,知悉疑似
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事件時,除依第七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
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行為人及被害人(以下併稱當事人)
;被害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調查學校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私立學校法或其他教育法令規
定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為調查學校;調查學校已停辦者,
由行為人現所屬學校為調查學校,但行為人無現所屬學校者,由行為時學
校之主管機關為事件管轄機關。
學校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
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化學校接獲檢舉之管轄權認定程序及非屬管轄學校之移送時限
,以確保案件得予儘速妥處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爰於第一項明文規定
學校接獲檢舉之通報、移送及通知。行為人或被霸凌人為未成年學生
時,無程序能力,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三、依管轄法定原則,參照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
明定事件管轄學校因合併或停辦之管轄權歸屬。如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及私立學校法第四條均有學校變更或停辦之
規定,合併之學校依法繼受其權利義務,爰為事件管轄學校;事件管
轄學校停辦且未有繼受學校者,由行為人現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未有繼受學校及現所屬事件管轄學校情形者,由行為時學校之主管
機關為事件管轄機關。
四、為利發現真相,以維護被害人及學生權益,爰於第三項明定學校不得
因被害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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