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補助每一協助安置學校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
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基金墊付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不得超過該校最近一次決算數。
但情形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二項規定,係考量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其教職員工
    生之規模亦應逐漸減少,爰明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墊付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至停辦前之學校維持
    正常運作所需費用,即第三條附件二所列人事費、業務費及董事會運
    作費用,不得超過該校最近一次決算數。惟查實務上,專案輔導學校
    倘因財務狀況惡化,而有未全額發放教職員工薪資或無法全額支付學
    校維持基本運作所需校園安全、清潔、資訊網路維護等費用時,其最
    近一次之人事費、業務費支出項目決算數,即無法反映學校維持校務
    正常運作所需之財務規模及實際需求。此時,如仍依現行第二項規定
    ,限制本基金墊付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不得超過該校最近一
    次決算數,即會產生學校教職員工薪資或廠商費用無法全額獲墊付之
    情形,實務上將產生後續執行困難;爰增訂第二項但書規定,明定情
    形特殊時,例如學校因財務惡化,未全額發放教職員工薪資、或未全
    額支付廠商費用等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事實,經學校檢附相關佐
    證資料證明,學校實際維持校務正常運作所需經費,確有高於最近一
    次決算數之需求者,經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管理會審查通
    過,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仍得由本基金墊付。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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