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11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122301866A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教育
部於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墊付
專案輔導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以不得超過該校最近一次決算數為
上限。考量實務上專案輔導學校倘因財務狀況惡化,已有未全數發放教職
員工薪資及校務無法正常營運之情事者,其最近一次之決算數,恐無法反
映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之財務規模及實際需求,現行以不得超過該校最
近一次決算數為本基金墊付之上限,恐造成教職員工薪資或學校維持基本
運作所需校園安全、清潔、資訊網路維護等費用無法全數獲墊付之情事。
為維護教職員工生權益,協助學校平順退場,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三
條附件二。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一。
本基金之墊付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二。

本基金補助每一協助安置學校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
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基金墊付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不得超過該校最近一次決算數。
但情形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二項規定,係考量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其教職員工
    生之規模亦應逐漸減少,爰明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墊付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至停辦前之學校維持
    正常運作所需費用,即第三條附件二所列人事費、業務費及董事會運
    作費用,不得超過該校最近一次決算數。惟查實務上,專案輔導學校
    倘因財務狀況惡化,而有未全額發放教職員工薪資或無法全額支付學
    校維持基本運作所需校園安全、清潔、資訊網路維護等費用時,其最
    近一次之人事費、業務費支出項目決算數,即無法反映學校維持校務
    正常運作所需之財務規模及實際需求。此時,如仍依現行第二項規定
    ,限制本基金墊付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不得超過該校最近一
    次決算數,即會產生學校教職員工薪資或廠商費用無法全額獲墊付之
    情形,實務上將產生後續執行困難;爰增訂第二項但書規定,明定情
    形特殊時,例如學校因財務惡化,未全額發放教職員工薪資、或未全
    額支付廠商費用等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事實,經學校檢附相關佐
    證資料證明,學校實際維持校務正常運作所需經費,確有高於最近一
    次決算數之需求者,經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管理會審查通
    過,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仍得由本基金墊付。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