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十條、國民小學
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
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處(室)、進修部等一級單位之下得設組為二級單位。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規模較小學校,得
    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一級單位,置主任
    一人,並得設二級單位。
學校各處、室、進修部或其他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掌理事項,得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教務處或其他教務事務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課程發展、課程編排
    、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
    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
    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或其他學生事務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公民教育、道德
    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
    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總務處或其他總務事務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學校文書、事務、出
    納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輔導室或相關專責單位(輔導專責人員):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
    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
    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進修部及其二級單位:國民補習教育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七、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及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設教導一級單位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單位之業務
。
〔立法理由〕
一、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學校進修部置主任
    一人,並得置組長若干人,由該校專任教師或職員兼任;教師依法由
    校內外合格人員兼任,職員得專任或兼任。」爰第一項序文增列依本
    法第五十條設置規定。
二、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國民補習教育,由學校設進修部實
    施之。」爰第一項第一款增列「進修部」為學校之行政組織名稱。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配合修正第二項序文,增列「進修部
    」為學校之行政組織名稱,並增列同項第五款進修部及其二級單位之
    掌理事項規定。另現行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款次遞移至修正條文第
    二項第六款及第七款。
四、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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